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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臺北市]鰻苗捕撈漁期將於111年3月20日結束!
刊登日:111-03-17點閱:20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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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0年度鰻苗捕撈漁期將於本(111)年3月20日結束,依農委會111年2月25日修正公告「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」,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,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、潮間帶及河口水域,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,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,共同維護鰻苗漁業資源永續利用。

遵守鰻苗禁漁期管制規定,以利鰻魚產業永續經營
  漁業署說明,自111年3月21起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,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「人力」從事捕撈者,及以漁船(筏)於海上捕撈者,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,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。

搭配溪流成鰻禁捕雙管齊下,共同維護鰻魚資源可持續利用
  漁業署指出,訂定鰻苗捕撈禁漁期,能讓鰻苗溯河成長,增裕鰻魚資源。為了讓成鰻得以降海產卵,漁業署已輔導15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,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(禁捕鰻魚河川彙整如附表),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,以進行鰻魚資源養護工作。
  漁業署最後強調,鰻苗捕撈是我國重要產業,為利鰻魚資源永續利用,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禁漁期規定,共同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經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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