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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臺北市]配合稻米產業輔導措施,開放再生稻繳交公糧,有助產業結構調整,提升國產稻米品質
刊登日:110-11-12點閱:2136

  農委會自110年起推動相關稻米產業輔導措施,包含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,於具有雙期作基期年資格之農地,輔導農民於連續4個期作中,至少需有1次辦理種稻以外的措施。
  再生稻不得繳交公糧措施自實施以來,因氣候環境等因素,農民並未改變栽培方式,考量水旱輪作制度,可增加土壤肥力、減少農藥施用,對環境較友善,及再生稻田區倘加強田區管理,其品質趨近一般稻,透過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措施,可引導農民轉旱作、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,或加強田間管理生產有機、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稻米,且繳交公糧仍須符合公糧稻穀驗收標準,有助稻米產業發展。

再生稻繳交公糧,仍須符合公糧驗收標準
  中南部沿海地區第2期作因環境不利,發展出再生稻栽培環境,惟其品質不穩定,為加速該地區稻作轉出,自103年起不受理再生稻穀繳交公糧,惟本措施自實施以來,農民並未改變栽培方式,造成再生稻穀流通至消費市場,影響市場價格,爰經整體規劃稻米產業輔導措施,放寬再生稻亦可繳售公糧。
  農民種植再生稻繳交公糧,除仍須以農糧署每年公告之「優良水稻推廣品種」作為公糧稻穀經收之品種對象,亦須符合公
糧驗收標準,藉此引導再生稻田區農民能加強田區管理,有助改善稻穀品質。

配合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措施,提升國產稻米品質
  國內農業生產以全年栽培為主,易因施肥及噴灑農藥致環境惡化,建立合理水旱輪作制度,將有助於增加土壤肥力、減少農藥施用及降低農民生產成本,爰農糧署自110年起,於具有雙期作基期年資格之農地,實施稻作四選三,輔導農民於連續4個期作中,至少需有1次申報辦理轉(契)作、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;取得有機、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,則不受限制。
  農糧署說明,農民種植再生稻亦須配合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措施,始能繳交公糧,相較讓農民持續種植再生稻穀並流通至消費市場,透過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,可引導農民轉(契)作其他適栽作物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涵養地力,降低再生稻面積,藉以調整市場供需、穩定市場價格,或加強田區管理及生產有機、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稻米,為更務實精進之作法,有助於提升稻米產業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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