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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南投縣]102年轉作休耕 1月底前到公所申報
刊登日:102-01-04點閱:4740
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呼籲,全國辦理轉作休耕之農民,102年已開始受理申報了,請於1月底前到戶籍地公所辦理。農委會農糧署為體恤農民,自本(102)年起調整轉作休耕申報期間為全國統一每年1月2日至31日,一次可申辦當年兩個期作的耕作措施,節省農友往返奔波及資料申請的次數,有意願將農地出租的農友也可以在申報轉作休耕時一併填具「出租意願申請書」,由公所轉送農會的「農地銀行」協助媒合租賃,享一次申辦多重服務,活化休耕農地政府用心,請農友放心。  往年全國轉作休耕申報期間由縣市政府自行訂定,各地時間不一常造成農友漏申報的情形,加上每年兩個期作需於不同期間申報,亦時有農友反映重覆申請應予簡化。為簡政便民,自本(102)年起統一全國轉作休耕申請時間為每年1月2日至31日,並可於戶籍所在地公所同時申報兩個期作之轉作休耕措施,或於同時間至農會申報種稻,如果第2期作要補(變更)申報項目,則由直轄市、縣市政府依地方需求彈性訂定補(變更)申報期間,僅需於當地第2期作開始前完成即可,請農友依期辦理,以確保權益。  自本(102)年起以兩個期作連續休耕之5萬公頃農地為優先活化對象,同一田區每年仍得辦理一個期作休耕,依規定領取休耕給付;另一個期作鼓勵契作具有進口替代、外銷潛力,或轉作有機及產銷無虞之「地區特產」等作物,依作物種類補貼每公頃1.5至4.5萬元,另加計出售所生產作物之收益,農民收益高於現行休耕實質所得。考量部分農友種植需契作之作物可能未及與廠商簽訂合約,已函請各公所先行受理登記,並同意農友於當地轉(契)作期開始前補件即可。  對於兩個期作連續休耕之地主,倘無力或無意自行復耕,將輔導透過各地農會之「農地銀行」媒合出租,除有租金收入外,資深農友將農地出租給大佃農,另可依規定領取老農津貼與離農獎勵,安享退休生活。對有意願出租農地者,在102年及103年之兩年緩衝期間未能出租前,仍可一個期作休耕,另一個期作辦理翻耕等農田維護措施,經勘查合格者每公頃給付2萬元。  針對復耕需求,結合農業水資源規劃適栽作物推廣區,整合各農業、畜產、林業試驗改良場(所)專責各項重要轉(契)作作物的生產技術輔導,並於桃園區、苗栗區、臺中區、臺南區、高雄區、花蓮區、臺東區等7個農業改良場成立「休耕地復耕技術服務團」提供技術諮詢及服務,另設置免費服務電話0800-015158提供及時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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